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》(第797号)、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》(药监综法函〔2025〕37号)等文件要求,于2025年1月20日起,取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(一、二类)许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