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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是否需要办理“第一类”、“第二类”的《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》的问题

 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》(第797号)、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》(药监综法函〔2025〕37号)等文件要求,于2025年1月20日起,取消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(一、二类)许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