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《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》,并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以下资料,资料内容应与出口产品的实际信息一致: (一)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; (二)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复印件; (三)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及中英文内容一致的自我保证声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