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照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g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(1)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,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、进口。(2)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,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通过“国家化妆品备案信息服务平台”向备案人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,我省受国家药监局委托实施辖区内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。(3)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,应当办理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》;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,受委托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。